发达国家于上世纪70年代兴起了一种以承担高风险获得高盈利的ESCO社会化的节能服务机制。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,更名为EMC。这种服务机制有很多优点,适应发达国家国情。但在我国,由于企业支出费用过高,一时还难以接受。为此,本研究所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、企业与技术服务方双赢的服务机制,受到企业的欢迎。
本研究所的服务内容,除节能监测不能提供服务外,其他服务内容与EMC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大致相当。
但是,在技术服务费问题上,本研究所独具优势。本研究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,以节能效益支付。因此,企业并不存在资金投入的困难。技术服务费按项目复杂程度和项目大小和节能效益多少不同,取一个计算年度节能经济效益的约50~85%,而企业当年就可以获得节能效益约15~50%的收益,企业比较欢迎。比较发达国家先期享用三年节能效益的实际费用支出,本研究所的收费远远为低,相当于EMC节能服务公司收费的15~25%或更低。因此,很适合我国的国情。但是,在可以预见的将来,我国企业的市场化、社会化观念进一步深化后,接受EMC(也即ESCO)服务机制也属必然的。
国家发改委近期行文,要求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有实力和相当资质的机构或单位,组建专门从事EMC节能服务的公司,强力推进我国各行各业的节能减排工作。在管理、税收、奖励、财务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,非常有利于EMC经营的展开。在总结过去十多来年EMC试点的基础上,EMC与企业在分配问题上又有了创新,提倡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成果,企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。
在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方面,本所通常以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介入,和EMC公司分享节能服务的收益。本研究所也可按EMC机制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。
EMC公司的服务模式,通常是从接受企业委托开始,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实施节能项目,确定双方享受节能效益的分成比例。通常企业可分得合同有效期内节能效益的20~25%,EMC公司享有75~80%节能效益作为回收项目的投入和服务的回报。合同结束后,全部节能效益和设备所有权等归企业所有。
EMC的主要服务内容包含以下各项:
⒈ 为企业提供节能咨询及相应的项目考察报告,以及节能潜力分析;
⒉ 为企业提供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;
⒊ 为项目提供节能设计、设备选购、施工安装、人员培训、设备维护管理等一条龙服务;
⒋ 为项目融资;
⒌为企业提供节能监测等。
与企业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,将保证预定的节能效果。 EMC最大的特征和优点是:
(1) 项目零风险
EMC帮助企业实施的节能项目,采用的设备、技术都是成熟的。
(2) 企业可以零投入
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展开的项目,企业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额项目融资。一般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在3年左右。企业将以节能效益来偿还项目贷款和支付EMC的服务费用,并取得自身的经济效益。
(3) 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
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所缺少的资金、技术、人员等问题。这些项目实施要素完全由EMC的一条龙服务提供,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。
目前,国家发改委已经制订了完整的配套政策,兼顾各方都有利益,调动了广大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。可以预见,EMC服务机制即将迎来明媚的春天。